如何开展欠薪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人社部详解
发布日期:2021-12-30 / 阅读次数: 次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建国介绍,《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列入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为人社部门开展欠薪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失信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
刘建国表示,《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审慎认定。只对恶意欠薪、责令不改的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避免失信惩戒泛化、滥用。二是过罚相当。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和监管,予以联合惩戒,发挥治欠效能。三是问题导向。宽严相济、分类施策,以督促当事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为目的,不为惩戒而惩戒。四是自新修复。给失信者改正机会,如果解决了欠薪问题,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可以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有利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制度的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提升规范用工意识,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诚信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刘建国说。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刘建国在采访中表示,为体现审慎列入、过罚相当,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办法》把“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作为列入前提。此外,还规定了审慎列入条款,即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
“为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违法行为的时间,就是要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教育督促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欠薪,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刘建国强调。
记者注意到,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办法》对信用修复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但刘建国同时提醒,不是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上面其中一条情形,不得提前移出。
据悉,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是根治欠薪的重要手段。2017年9月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各地共将3038个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部本级从中选取公布11批次490个,在惩戒震慑欠薪行为、推进根治欠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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