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营商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您在建议中提出,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有一些薄弱环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全国性的信用法律体系还未建立;地方信用立法中对公民、法人相关权利的限制,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存在合法性争论;失信行为认定存在泛化、扩大化的问题,建议加快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建立社会信用法律体系,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在市场交易中激浊扬清的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信用有关事项作了一些规定。如《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社会信用立法列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有关方面指导下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我们将积极支持配合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您提出的在社会信用立法中严格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归集使用、树立和强化失信惩戒措施的严肃性与威慑力等具体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一并予以考虑,适时向有关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二、关于持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您在建议中提出,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个别政府部门还存在“申请难批”“处罚随意”“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当前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仍需规范政府行为,持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2018年底,经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主要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目的是整体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这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力度推行“三项制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一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深入推行,社会监督更加有力,群众办事更加方便。通过建立信息公示平台、门户网站公示专栏为主的多维度、多渠道执法信息公示载体,提高了执法的“能见度”和“透明度”,人民群众获取执法信息更加及时便捷,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方便了人民群众办事。二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效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规范文字记录、推行音像记录,实现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及其他记录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了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特别是在容易发生争议的执法环节、执法场所实施全过程音像记录,对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都有约束力,既提高了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程度,也减少了执法阻力和暴力抗法情况的发生,实现了“双赢”。三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普遍建立,行政违法行为大大减少。通过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和内容,编制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运用审核结果,给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划下了标准“红线”,确保了重大执法决定合法。四是人民群众获得感普遍增强。通过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了执法程序和行为,人民群众可以便捷了解执法流程,及时知晓执法事项的办理环节、进度和结果,较好实现了与执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满意度。五是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把关,执法更加透明、规范,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更加方便,保障了“放管服”改革的落地见效,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您在建议中提出,知识创新保护需要加强,及时回应社会创新,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模糊地带,将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创新成果纳入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并建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前防范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的《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对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完善知识产权的大保护机制建设等作出了规定,如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跨地区联合打假等。我们按照任务分工,组织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两法衔接”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