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招采信用评级开始执行
发布日期:2020-12-09 / 阅读次数: 次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要求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遵照执行。根据这两份文件,“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行为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医保局此前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据此,《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明确“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特别严重”。
内容来源:人民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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