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将建立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
发布日期:2020-10-14 / 阅读次数: 次
10月1日起,扬州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会救助信用监管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近日,市民政局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并对失信对象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社会救助领域引进了社会诚信体系。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薛卫宏处长介绍,在公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需填写《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将在信用扬州网站上予以公示。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等11种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具体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2个等级。据介绍,列为严重失信对象的失信人员在一年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退缴冒领和处罚款项或物资,可以向最初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内容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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