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失信学生可被“豁免” 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
发布日期:2020-09-09 / 阅读次数: 次
央视网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善意执行的意见中一个条款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个条款就是“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消息一出,许多网友纷纷发出疑问,“为何在校生成被执行人可以不纳入失信名单?”“‘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是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吗?”“‘一般不采取’究竟是什么意思?”
近年来,有关部门依法整治校园贷,使不良校园贷受到了一定遏制。但仍有一些学生因深陷校园贷,正常生活、学习难以为继,有的被诉诸司法,遭遇失信危机。近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第16条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何东宁:现在的规定是一般不纳入失信,并不是说一律不纳入失信,或者是绝对不纳入失信,如果他构成了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一样把他纳入失信。
何东宁介绍, “一般不采取”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何东宁:对于大学生,一般是采取不限制高消费,并不意味着对他不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一定要执行的,对于大学生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如果他用于生活,用于助学,正常的不能还钱的情况,我们一般不把他纳入失信。但是如果他是恶意的,有钱不还的,是可以纳入失信的。并且可以限制消费的。
最高法:善意执行规定是对大学生的保护
最高法的这项规定一出,许多网友表示,“‘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是否会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对此,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办理因校园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认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形,对确实情有可原的借贷纠纷,要注意对大学生的保护,但此举并非是对大学生借贷行为的放纵。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校园贷纠纷的复杂成因,也考虑到在校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还将面临升学、求职,如果无差别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对其升学、求职等造成冲击,不利于今后的成长和发展。
何东宁表示,对于校园贷执行案件的在校学生,首先是一般不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但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对于确实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行为的,依照关于限制消费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何东宁: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在外面进行高消费,不是生活或者工作必须之外的,我们是要把他纳入失信的。
何东宁介绍,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仅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中的一类惩戒措施,除此之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责令报告财产、搜查、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多种执行措施。因此,对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绝不会停下脚步,会继续依法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推进执行。
内容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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