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南宁市施行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31 / 阅读次数: 次
记者近日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为规范全市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该局制定了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制度》是在2018年印发实施的试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综合考虑相关部门意见重新修订完善的版本,主要对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列入情形、管理范围及相关激励和监督惩戒措施等进行修订完善。
在应纳入信用“红名单”的情形范围中规定,采矿权人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年限由连续三年提高至五年; 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认定、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的,范围由原来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放宽至县级以上 (含县级)。此外,纳入“红名单”的采矿权人可优先办理采矿许可相关业务。
同时,在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的管理范围情形中新增规定,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 (试行)》的规定,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因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一年之内被两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制度》加重了关于对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采矿权人的监督惩戒措施,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采矿权人,将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不予受理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和变更等审批事项,取消采矿权竞买活动报名资格等。
该《制度》的制定,将有效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南宁市采矿权人的违法失信行为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内容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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